淮南市城鄉規劃誠信管理規定
發表:眾商征信系統管理中心 (如存在版權問題請聯系站內管理員) 瀏覽:961 人 2019-05-0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誠信管理,建立城鄉規劃誠信體系,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淮南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定。
第二條 市城鄉規劃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機構、建筑(市政)等設計機構、建設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誠實守信的不良信用信息進行收集、處理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城鄉規劃不良信用信息的收集、錄入和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和公開、及時的原則,做到真實準確、證據充分。
各科室、分局應當分工協作,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活動中不良信用信息的收集、錄入和處理工作。
第二章 不良信用信息的認定標準
第四條 城鄉規劃編制機構在城鄉規劃編制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進行城鄉規劃不良信用信息記錄:
(一)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二)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或上位規劃編制城鄉規劃的;
(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四)虛報承擔規劃編制任務人員的;
(五)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中存在弄虛作假的;
(六)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中地塊面積、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規劃指標明顯不匹配的;
(七)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中擅自改變市城鄉規劃局已確定的規劃編制或規劃修改條件的;
(八)其他在資質使用、承攬業務、成果質量、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行為。
第五條 建筑(市政)等設計機構在建筑(市政)等設計中有下列行為的,應當進行城鄉規劃不良信用信息記錄:
(一)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建筑(市政)等設計工作的;
(二)違反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或未按照規劃條件進行設計,且拒不改正的;
(三)建筑設計內容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容積率等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存在弄虛作假的;
(四)未按照審定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圖設計的;
(五)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擅自修改設計內容的;
(六)其他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情形。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建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的,應當進行城鄉規劃不良信用信息記錄:
(一)隱瞞數據、違法行為等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規劃許可和規劃核實的,或者以賄賂、脅迫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規劃許可或通過規劃核實的;
(二)同期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的材料相互矛盾的;
(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形成違法建設的;
(四)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修建學校、車庫、社區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的;
(五)規劃用地范圍內承諾拆除的建(構)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六)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第三章 不良信用信息的收集和錄入
第七條 城鄉規劃不良信用信息的收集方式主要包括:規劃部門在審批和監管中發現、有關部門提供、公眾投訴、媒體披露等。
在規劃審批過程中發現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審批服務科、市政規劃科負責收集;規劃批后管理階段中發現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建設項目所屬分局負責收集;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及核實后發現的不良信用信息由法規監察科負責收集;規劃編制管理工作中發現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市規劃信息中心、村鎮規劃科按權責進行收集。
第八條 不良信用信息經由各科室、分局采集、調查、取證,經法規監察科審核后,制作《城鄉規劃信用信息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認為認定的城鄉規劃不良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自收到《城鄉規劃信用信息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城鄉規劃局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并提供相應證據。
市城鄉規劃局應當在接到書面陳述和申辯后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答復。
當事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法規監察科形成城鄉規劃信用信息并入庫。
第九條 市規劃信息中心負責建立誠信信息數據庫和城鄉規劃誠信管理信息發布平臺,及時發布不良信用信息。
第四章 不良信用信息的處理
第十條 經確認的不良信息,應及時公布,公布的信息為:
(一)單位、機構名稱或個人姓名;
(二)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姓名;
(三)違反法律法規或違背誠實守信的情形。
第十一條 不良信用情形經改正的,當事人可以向市城鄉規劃局提出撤回公布的申請,經市城鄉規劃局核實,可以撤回公布。但經糾正的違法行為公布期限不得少于3個月。
第十二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市城鄉規劃局不予受理;已經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撤銷。情形嚴重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市城鄉規劃局應當依法撤銷。情形嚴重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 規劃編制、建筑(市政)等設計機構計入不良信用信息記錄一次的,自計入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在本市承接規劃編制、建筑(市政)等設計工作;計入不良信用信息記錄達兩次及兩次以上的,自計入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本市承接規劃編制、建筑(市政)等設計工作,同時市城鄉規劃局將相關不良信用信息函告省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